鲁水建字[2014]15号
各市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全省水利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建立水利建设市场监管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要求,我厅建成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并制定了《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水利厅
2014年10月16日
附件
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山东省水利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496号)、《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518号)、《水利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发布、更正和应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货、招标代理、质量检测、安全评价等企(事)业单位及相关执(从)业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是指参与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的各类市场主体相关的信息,包括基本信用信息、信用评价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等。
基本信用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基本情况、资质、业绩、人员等信息。
信用评价信息是指按照信用评价标准和办法确定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信息。信用等级分为AAA(信用很好)、AA(信用好)、A(信用较好)、BBB(信用一般)和CCC(信用较差)三等五级,由省水利厅定期组织评价确定并公布。具体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相关专业部门、有关社会团体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违反水利行业现行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以及合同履行严重不到位,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或相关专业部门的行政处理,或者未受到行政处理但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五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 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统一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平台,采集和发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发布良好及不良行为信息等。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配合省水利厅建立和完善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开展信用评价、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收集、认定及公告等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发布和更正
第七条 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依托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山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逐步实现与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实时发布。
第八条 信用信息由水利建设市场主体通过信用信息平台自主填报,按以下程序报送:
(一)省内市场主体向其注册所在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集中报送省水利厅。省水利厅监管的市场主体直接向省水利厅报送。
(二)外省入鲁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市场主体,须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示信用信息后,直接向省水利厅报送。需入鲁备案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发布由省水利厅负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外,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一律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市场主体对其信用信息进行更正的,更正前后的信息同时公示。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公开时间为长期,信用评价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开时间为3年,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开时间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合法性由申报的市场主体自行负责。各类信息一经发布,未经同意不得撤回和修改。市场主体报送的信用信息,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市场主体恶意报送虚假信息的,一经发现,省水利厅将对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
市场主体未报送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省水利厅可据实予以认定、记录和公开。并通过与相关平台的信息共享,逐步实现市场主体的业绩、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信用评价信息等相关信用信息的自动关联。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实行定期更新。信用信息发生变化时,市场主体应及时申请,予以补充更新,以保障信用信息的全面性和时效性。
第十二条 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信息实行记录和公告制度。不良行为信息公告按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518号)执行。受到不良行为行政处罚的市场主体,应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